站)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,以及虽未设立海关,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。
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、货物、物品的监管办法,由国务院另行规定。
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。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》同时废止。
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
查看所有评论
发表评论



